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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试点站)进行评估认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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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 国科基函〔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试点站)进行评估认证的通知
国科基函〔2006〕19号

教育部科技司、农业部科技司、中国科学院计划局、中国气象局科技司、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科技司、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国家海洋局科技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湖北省科技厅,国家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国家地球物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研究实验基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1999-2001年,我部分3批从有关部门遴选了35个野外站进行试点工作(附件1),取得了很好的经验。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工作于2004年正式展开,实现了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全面总结野外站试点期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国家野外站的管理,我部拟于今年组织专家对试点站进行评估认证,把符合国家野外站标准的试点站正式纳入国家野外站序列进行管理和支持,对不符合国家野外站标准的试点站实行淘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体安排
  先期启动生态环境、特殊环境和大气本底三个领域29个试点站的评估工作;地球物理领域6个试点站的评估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评估工作将分别请国家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和国家地球物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组织实施。
  二、评估内容
  对试点站在试点期间的建设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管理运行、科研工作、数据监测和管理、示范工作和经济社会效益、发展态势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评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的内容提纲。
  三、工作程序
  1.提交评估申请报告
  自本通知之日起,请你们组织各个试点站认真总结试点以来的各方面情况并编制评估申请报告(格式请参考附件2),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我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评估申请报告用A4纸、仿宋4号字打印装订(勿用塑料封皮),一式25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截止日期(以收到时间为准)为2006年7月30日,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2.提交长期观测研究数据
  请各试点站按照国家野外站数据标准格式提交试点以来的历年长期观测研究数据,并接受数据审核和评估(数据具体格式将另行通知)。同时,考虑到各部门对所属试点站监测工作的要求不同,请各主管部门提供本部门试点站开展长期监测或观测工作的指标体系及其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作为数据审核和评估的依据。
  3.现场评估
  即日起至7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将分赴各个试点站进行现场评估,请各试点站提前做好准备,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4.集中评估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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