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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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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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