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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6〕258号
【发布日期】 2006-06-13
【实施日期】 2006-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安徽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2006〕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特别是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规范和发展技师学院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借鉴参考。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6)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实施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技师学院的发展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职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我省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急需的,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复杂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我省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举办技师学院。
  技师学院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要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办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要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重点培养制造业、服务业以及能源交通等传统领域和信息通讯等高技术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
  二、举办技师学院的条件
  (一)举办主体应是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其高级技工班在校生人数占在校生总人数的40%以上,举办了两期以上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举办的技师班。
  (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专职院长和副院长熟悉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三)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和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所有教师均具有教师资格上岗证书。
  95%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学历,同时具有相关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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