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培训制度,我部制定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八日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是学校食品卫生的直接管理者和操作者,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是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必要手段,也是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有效途径,对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