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关于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评估、评审机构: 国土资源部近期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通知明确了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范围,明确了矿业权评估是国土资源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四个重点领域之一。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为了搞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储量司的指导下,成立了以协会会长为组长的矿业权评估和储量评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矿业权评估领域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以“标本兼治、统筹谋划、明确重点、严把政策”为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各评估(评审)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查摆问题工作, 建立长效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根据国土资源部《实施意见》的要求,各评估、评审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加深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和理解。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评估、评审机构要充分利用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件资料汇编、典型案例汇报材料,认真组织学习,可利用自学、讨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尽快掌握文件精神,把宣传和学习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之中。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情况。 (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 (三)矿业权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四)矿业权评估人员利用评估手段承揽评估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履行市场自律行为,放任、纵容、包屁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表十: 矿 业 权(储 量)评 估(评 审)机 构 自 查 自 纠 调 查 表 机构所在地: 名称: (盖章) 性质:企业、事业(划 V ) 单位:个、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 获得项目方式 自查情况 处理情况 备注 有关单位指定 通过竞标取得 其他方式 为获得项目而给予的不正当利益金额 获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问题 退回、没收金额 纠正虚假评估挽回经济损失 党纪政纪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 批评教育人数 人数 金额 人数 其中处级以上 人数 其中处级以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项目数: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撤销影响公平竞争文件数 拟出台文件数 已出台文件数 填表说明: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1.此表由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填写,报工商登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各一份。 2.自查项目的时间范围: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提交评估报告的评估项目。 3.表中“项目名称”栏填写评估项目全称。“委托方”填写项目评估委托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 4.表中“3”栏,如所得项目为上级部门发文或有关人员打招呼而指定,则在栏内填“1”;否则不填。“4、5”栏填写方法同前。 5.表中“6”栏给予不正当利益金额:包括评估机构、个人给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现金及其他物品折合的人民币。 6.表中“8”栏获取不正当利益金额:包括评估机构、个人获取的现金及其他物品折合的人民币。 7.表中“10”栏退回、没收金额:包括退回、没收的物品折合人民币的金额。 8.表中“11”栏纠正虚假评估挽回经济损失,指由于对发现的虚假评估进行纠正,避免了资产流失的金额。 9.表中“14、15”栏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已判决的和已移送司法机关尚未判决的。 10.表中“16”栏批评教育的人数包括:通报批评、领导谈话批评、自我检查等情况。 11.金额保留4位小数。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精神,结合国土资源领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国土资源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分类指导,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国土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巩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的成果,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将专项治理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起来,与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国土资源领域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快出台相关规范制度。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通盘考虑,精心组织,要将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规范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既要完成好中央部署的各个方面的治理任务,又要负责好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方面的治理任务。重点解决土地和矿业权出让中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问题和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理、依法办案、依法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规定实施前后的界限。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执行“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的政策。 二、治理范围 严格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范围,治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结合国土资源系统的实际,重点是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自查自纠时间范围为2004年以来。属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按照法定追溯时限规定处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治理范围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要求确定,但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将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纳入治理范围,并作为重点。 三、工作任务 (一)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央精神。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刻领会中央精神,解决“与己无关”等思想认识问题,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要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二,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各单位都要进行调查摸底,弄清不正当交易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认真查找突出问题。按照规定的范围,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摆、议。查找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问题,查找制度漏洞;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 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自查自纠,重点检查2004年1月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发布实施以来,有无违反规定涉及影响公平竞争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在土地出让方面,要对2004年8月31日以来出让的土地逐项登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行为。在矿业权出让方面,要对 2004年1月以来出让的矿业权逐项登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不按法定权限、程序、要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对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方面的问题,结合上述检查进行梳理。 第四,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处理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注意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完善和落实制度加以解决。 第五,切实抓好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主动纠正,防止走过场。做到边整边改,同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加强督促检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机关有关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单位,必要时派员督促解决;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重点进行督办;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年3月3日部召开动员会部署开始。具体时间进度安排为:部署学习在4月15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查找问题在7月15日前完成;处理整改在9月1日前完成;9月份进行统计汇总,巩固工作成果,9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查办案件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相互促进。查办案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二是对在自查自纠、督促检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分类登记,认真研究分析。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抓紧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是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收受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中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通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举一反三,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制度,防止、遏制商业贿赂发生。完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 重点是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巩固和发展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成果。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重点是从分类管理入手,按勘查风险程度不同,分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认真落实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管理,重点是推进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规范项目发包,重点是完善和制定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招投标和监理制度,从项目立项、设计、发包、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管理方式,确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参与宏观调控、沟通协调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实现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重点是加快土地审批、矿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研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合理设置审批权限、简化报批程序、改进报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建立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的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大行政审批部门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 四、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和矿产市场秩序,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部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部党组书记、部长孙文盛任组长,部机关14个司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指定一名副职具体抓,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治理工作由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组织督促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会员单位进行学习,制定完善自律和惩戒相关制度,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要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在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组织领导下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治理工作,但必须同步完成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的治理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分工 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和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中央的精神和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要按照确定的治理内容,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并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加强督促。对工作敷衍塞责、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治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和日常督促检查。部机关有关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在积极开展自身自查自纠、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督促检查的同时,还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选择和确定若干专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政策措施。土地出让方面,由部土地利用司负责。矿业权出让方面,由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地质勘查司负责。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方面,土地评估由部土地利用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矿业权评估由部矿产资源储量司、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储量评审中心负责。项目发包方面,土地整理项目由部耕地保护司、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由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信息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这项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在完成自查自纠部署学习、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处理整改等各环节工作任务后,分别上报工作开展的综合情况;对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要求上报的材料,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及时上报,不得拖延。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随时上报。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综合书面报告。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力量,分阶段、分重点、分地区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达到治理工作的预期目的。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部将适时组织由部领导带队的检查组,对各地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接受社会监督。在部门户网站设立专门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信箱和开通举报传真电话(010-66558345)。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电子举报信箱和传真电话;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除公布电子举报信箱和传真电话外,还必须设立举报电话。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举报方式情况要逐级备案。 四是建立工作联系点。部将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工作联系点。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使其成为自查自纠工作的示范点。通过对联系点进行个案剖析,总结工作规律和有效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解决办法,深入推动工作。 附件2: 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现将《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4号),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国土资源领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1.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各项要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对照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2.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采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措施,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具体经办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要根据部《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项目清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不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干预出让、评估和项目发包的问题。对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具有监管或行业规范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或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评估单位自查自纠。直属单位还要对业务范围内涉及土地、矿业权市场或与经营交易有关的业务环节,特别是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自查自纠工作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掌握工作进度。要抓好以下环节: 1.进行宣传教育 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文件资料汇编、典型案例汇编两份材料,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央精神,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的始终。 2.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及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 要通过审查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的计划、出让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出让合同、登记发证材料、费用缴纳凭证等;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项目发包所涉及的招标计划、招标过程的有关材料、工程预决算、支付费用的凭证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参与或干预土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或承揽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出让、登记发证,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审批,矿业权评估确认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查自纠中,要从资金调度入手,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承揽业务中,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地勘单位在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 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易诱发商业贿赂的管理方式要予以改革;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注意轮岗。整改效果不好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6.组织评估验收 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汇总分析。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部于10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令"补课"。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明确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环节,积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切实抓出成效。 始终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讲究策略,使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和警示。 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重点、从严惩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问题。 坚持依法办案。要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严格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突出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点 要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点查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干预和插手土地、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切实履行好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职责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各种途径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新案源。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发挥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有效扩大案件线索的来源。健全保护和激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认真梳理、及时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查证工作。对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4.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