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水文[2006]9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办公厅(室)、总公司、科研院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第二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对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内容及标准》(附件1)确定申报的资质等级和资质内容,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认真填写《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2,可在中国水文信息网http://www.hydroinfo.gov.cn下载),并附具详细、真实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初审 本次资质申报的受理时间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1、甲级资质的受理及初审 甲级资质的申报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直属单位申报甲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资质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以及同意申请的资质内容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2006年7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水利部。 2、乙级资质的受理 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申报乙级资质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接受理。其他乙级资质的申报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三、资质评审 甲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 流域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单位乙级资质的评审由水利部负责。其他乙级资质的评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做好所负责的乙级资质的评审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乙级资质评审工作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结束,并于2006年9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四、其他事项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质申报的组织、初审以及乙级资质评审等工作。 水利部将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中国水文信息网公示拟授予资质的单位名单,并向资质单位颁发"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 联 系 人:魏新平 010-63202617 吴 智 010-63202618 传 真:010-63202220 联系单位:水利部水文局 通信地址: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