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 建办质[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委、交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事故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渠道 自2006年7月1日起,凡属《通知》中规定需要及时上报建设部的事故,必须通过设在建设部网站上的事故快报网络平台上报。同时,对《通知》中要求4小时之内和12小时之内上报的事故,除通过网络上报外,还应按《通知》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我部值班室。 涉及国家秘密工程和秘密事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告。 二、上报机构和责任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指定一个处室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负责人和专门上报操作人员。请各地认真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并于6月15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