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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发布日期】 2006-06-02
【实施日期】 2006-06-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司法部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5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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