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银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200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补充通知》的公布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解密,公布内容以本通知附件为准。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二、《补充通知》的公布,按照“哪个机构出事,在哪个机构张贴”和“不上网、不登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