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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意见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2005年1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各自发布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落实。根据上述精神和要求,现就本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  一、清理任务和重点
  2001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关于鼓励支持、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定,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按照该条例规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等13个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2001年以前制发的与条例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应当停止执行。根据这一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本市清理的文件范围是: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2001年后,已经废止、修改的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也一并纳入清理范围。2001年10月1日以前制发的其他文件不再清理,但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内容的,一律不再执行。
  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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