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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6]126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意见
  
 
  为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组关于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有关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解决职工普遍超时加班问题的要求,全面加强企业的劳动基础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在全省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定员定额是企业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预先规定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人工耗费及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它是企业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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