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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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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
【发布日期】 2006-06-0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资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6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审批程序

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原则

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章;

  (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证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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