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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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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6〕111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经2006年5月23日州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工会经费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工会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理顺工会经费收缴关系,逐步规范和完善代收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及时收缴。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德宏州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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