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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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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 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 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 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 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采样单;
  5、理化检验报告;
  6、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7、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8、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第六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理化检验报告;
  5、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6、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7、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说明书;
  (九)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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