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 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许可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 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 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 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 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 所有外文(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采样单; 5、理化检验报告; 6、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7、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8、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第六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理化检验报告; 5、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6、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7、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说明书; (九)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样品小包装1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