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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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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首次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正资料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二章 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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