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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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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人劳发[2006]243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关于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救捞局,交通企业集团:
  2002我部印发了《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2]98号),现就该办法中有关复核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区性技能竞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主办,或与同级地方劳动部门共同主办,参赛人员为本省(区、市)范围内交通行业技术工人,竞赛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所列工种的技能竞赛。
  二、系统性技能竞赛,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交通企业集团、年货物吞吐量达7000万吨以上的海(河)港口集团主办,或与同级地方劳动部门共同主办,参赛人员为本集团系统技术工人,竞赛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所列工种的技能竞赛。
  三、复核认定的内容
  (一)对符合本通知一、二项规定举办的技能竞赛的规模和组织实施等进行复核认定。具体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举办技能竞赛,应成立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本次技能竞赛方案的审定及重要事项的协调、管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技能竞赛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2.技能竞赛方案。技能竞赛方案的设计以技能操作比赛为主,理论知识比赛为辅,技能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80%。
  3.技能竞赛核备。举办技能竞赛,应在地区性或系统性竞赛开始前一个月,将有关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劳动组织与保障处)核备。主要包括:
  (1)关于报送技能竞赛复核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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