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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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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5年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以严格执行《
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一年来,各地积极贯彻《通知》精神,争取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编制、场地、经费,开展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和礼仪培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召开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同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窗口单位条件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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