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我市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由财政、劳动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荐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职业教育、小额贷款、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宣传教育、扶持农业发展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