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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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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103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 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是妥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基础,信息报送不畅,将会直接影响领导的指挥和决策,影响到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处置。目前,各县市、各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普遍比较重视,在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宣传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近期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也几次出现信息迟报、缓报、漏报现象,暴露出一些县市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健全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并按照自治区《关于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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