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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苍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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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苍政办发〔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5-31
【实施日期】 2006-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房管局拟定的《苍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苍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提高居住质量,根据《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省、市《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必须坚持政府总揽,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总量控制,限价销售的原则;坚持照顾困难、保障急需、以销定建的原则,分期定向销售给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并优先销售给其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以及烈军属。
  第二条 政府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限定供应对象。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偏下收入家庭的数量、居住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 “以销定建”的原则分期进行,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根据居民报名情况确定每期的开发规模。
  第三条 依据苍山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选址。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房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市场需求和住宅项目库编制,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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