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06年修订) (2006年5月3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证券上市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审核股票首次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上市委员会通过上市委员会工作会议 (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审核事宜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第二章 上市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上市委员会由本所的专业人员和本所以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上市委员会委员共28名,其中本所人员7名,本所以外人员21名。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员会的结构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上市委员会设4名会议召集人,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召集人由本所在委员中选定。 第六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所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正式聘任前,本所将通过网站对拟聘任委员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本所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