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