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06]237号
【发布日期】 2006-06-16
【实施日期】 2006-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2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