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种子的法律。《种子法》实施5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法律内容、制定配套法规、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公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种苗质量显著提高,林木种子选育、种苗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力促进了林业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各地在贯彻落实《种子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工作进展不平衡,许多规定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把《种子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种子法》需要认真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林木种苗"十一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林木种苗是传承林木遗传基因和保证森林世代繁衍的载体,加强林木种苗建设是关系林业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基础工作。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保障林业健康发展,《种子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制定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