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办[2006]205号 部机关各司局、水电局、综合事业局、水文局、移民局: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已经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工作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及时报告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利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对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公共行政管理事项,除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免予公开的情况外,都应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