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配合《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现就外资银行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市场准入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的外资银行,由其主报告行或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公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