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6月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58598834 电子邮箱:hwang@chinaclear.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部 邮编:1000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证券登记规则(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初始登记 4 第三章 变更登记 7 第四章 退出登记 9 第五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0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0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1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2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2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3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4 第六章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中,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中。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有效送达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