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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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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25
【实施日期】 2006-05-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关于在14个省、直辖市开展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的要求,为保障GAP认证试点工作质量,使试点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现就GAP认证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GAP认证试点期为,2006年6月至2007年12月。

  二、国家认监委将分批公布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单位名单,各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严格在试点名单内选择认证试点单位。

  三、为做好各认证试点机构的GAP认证活动的统一协调,便于监管,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将选择的试点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认证活动。

  如有未列入试点名单的单位愿意申请认证,且生产条件基本满足GAP相关标准要求的,可通过地方质检或其他部门、认证试点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增补列入试点名单后,认证试点机构方可受理申请,开展GAP认证活动。

  四、如试点单位有未列入GAP认证试点产品范围的产品需获得认证的,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依据GAP系列国家标准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并将有关技术分析报告和需补充的技术规范报国家认监委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施GAP及认证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最终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地法规、标准和采购方的要求。为此,各认证试点机构在实施认证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关注最终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认证规范要求,建立本机构认证工作程序,由具有GAP认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持续提高认证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要求开展认证活动,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GAP认可,主动接受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认证的有效性。

  七、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GAP宣贯活动,共同做好GAP推动工作,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送一次认证活动开展情况。

  各认证试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开展认证试点活动,违反有关要求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GAP认证试点资格。

  联 系 人:陈恩成 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65

  传    真:010-82260827

  电子邮件:chenec@cnca.gov.cn  yangzg@cnca.gov.cn

  

  附件:1.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产品范围

  2.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备案表(汇总表、申请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产品范围

 

┌─────┬─────────┬────────────────────────┐

│ 模  块 │   产品范围   │         具体产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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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羊模块 │繁育、产奶和/或肉 │           牛、羊           │

│     │用的牛;繁育和/或 │                        │

│     │肉用的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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