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水利部令第27号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6年4月24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6年5月24日 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障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水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行政许可听证由拟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组织。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