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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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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479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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