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6年5月22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