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交通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交通部),负责研究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相关政策。 第二条 交通部组织成立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 第三条 人事部、交通部委托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交通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