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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06年组织劳模休养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文字号】 总工办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06年组织劳模休养活动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为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今年组织2000名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休养活动的对象
  参加休养活动的对象是各行各业在生产、教育、科研一线工作的全国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劳模占70%,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占30%)。已经参加过全总组织的休养活动的劳模,此次原则上不再安排。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行动不便的人员请不要安排。
  二、休养时间及地点
  根据各地报名情况,休养时间安排在6月中旬至11月底。休养地点和人数为:全总青岛疗养院110人;哈尔滨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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