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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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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发行字[2006] 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 6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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