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环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按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和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要继续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每年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