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6]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情况,评估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地安排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债投资,经研究,拟从2006年起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跟踪报告制度。现就报送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负责组织安排,已经正式下达投资计划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债项目,均需按照要求报送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需要报送实施情况的项目包括:发改投资[2004] 1547号、2554号、2722号、2896号,发改投资[2005]36号、1177号、1199号、 1376号、1528号、1603号、2065号、2074号、2098号、2203号,发改投资[2006]588号文件中安排的所有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