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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2006年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的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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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27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2006年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的预通知
环办函〔2006〕2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和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切实推动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局将于2006年9月下旬在沈阳市举办“2006年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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