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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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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
  为切实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省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我局已确定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等)如需申请培训资格,可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二、培训证书由各公司、各培训机构自行向印刷厂征订。
  证书印刷厂:保联印刷(北京)有限公司
  电话:(010)60245018
  传真:(010)60245926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  附: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简称“保险从业人员”,下同)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对象主要包括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保险营销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下同),在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保险从业人员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保险从业人员自取得资格证书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条 浙江保监局(简称“保监局”,下同)是浙江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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