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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选送人员参加2007年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6〕271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选送人员参加2007年清华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学习的通知
环办函〔2006〕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培养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技术骨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满足队伍发展的需要,我局与清华大学签订了《工程硕士培养协议》,2007年将继续举办核能与核技术工程领域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请你单位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要求,选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方面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2006年国家统一组织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具体的报考条件、培养方式见附件)。
  联系人:
  1、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 郝英
  电话:(010)62796603传真:(010)627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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