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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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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评协〔2006〕98号
【发布日期】 2006-05-16
【实施日期】 2006-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当遵循服务、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质量检查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评协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会同地方协会开展质量检查。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3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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