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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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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5
【实施日期】 2006-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安全工作情况,有序、高效、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事故快报范畴
  建设领域安全事故分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安全事故快报时限要求
  建设领域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上报建设部。
  (一)发生死亡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包括农村和集镇)发生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安全事故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发生运行(营)供应中断的事故:
  1、城市供水: 造成城市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其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上报至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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