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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2
【实施日期】 2006-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做好调整后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工作,规范、统一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行为,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局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2006年5月12日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标签检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标签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指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包括散装进境国内分装且在国内销售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化妆品。
  3.术语
  3.1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3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4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3.5 转基因食品:本规程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包括:
  A.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B.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C.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3.6 化妆品:是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7 化妆品标签: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8 销售包装(化妆品):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9 格式版面:是指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所有标示内容。
  3.10 符合性检测:是对食品、化妆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检测。
  4.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检验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基本要求
  标签检验是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产品成分和含量等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检验。
  6.报检资料的提供
  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
  6.1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6.2 提供进口化妆品成分配比等相关资料。
  7.标签检验内容
  标签检验分为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和符合性检测两个方面。
  7.1 进口食品标签的格式版面检验。
  施检人员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标签的格式版面是否符合标准中“基本要求”的规定;“强制标示内容”是否齐全、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沥干物 (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具体标示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
  7.1.1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第5.2条的规定执行。
  7.1.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第5.1条规定执行。
  7.1.3 保健(功能)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按照《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 16740-1997)第8条规定执行。
  7.1.4 辐照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第5.1条规定标示外,还必须符合5.1.9.1条的规定。
  7.1.5 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除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规定标注外,还必须按以下方法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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