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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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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6]15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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