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械函[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工作规划,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下发征求意见。请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邮编: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安监处 传真:(010)88363234 联系人:郭准、邓刚 联系电话:(010)68313344转1139、1111 电子邮件:guozhun@tom.com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司相关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6254/index.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1.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提出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的要求,以过程方法为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责: 1、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仓储场地、生产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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