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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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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其他机构医疗器械司  
【发文字号】 食药监械函[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0
【实施日期】 2006-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对《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食药监械函[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制定和实施工作规划,我司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下发征求意见。请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6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司。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邮编:100810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安监处

  传真:(010)88363234

  联系人:郭准、邓刚

  联系电话:(010)68313344转1139、1111

  电子邮件:guozhun@tom.com

  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司相关文件"下载。网址:http://www.sfda.gov.cn/cmsweb/webportal/w6254/index.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1.

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规范总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提出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的要求,以过程方法为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责:

  1、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仓储场地、生产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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