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公布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名单的通知 建法函(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重点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建法(2003)114号),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推荐名单的基础上,我部确定了浙江省杭州市建委等37个单位作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