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办公厅,有关中央企业,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于5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 联 系 人:郝 红 联系电话:010-64463870(带传真) 、64463981 电子邮箱:zyapzx@163.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四)高处作业; (五)制冷与空调作业; (六)爆破作业; (七)矿山安全作业; (八)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九)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十)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十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二)锅炉作业; (十三)压力容器作业; (十四)起重机械作业; (十五)电梯作业; (十六)客运索道作业; (十七)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十八)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十九)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归口负责、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凭学历证明可免理论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依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安全培训资质。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学员情况、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事前报送有关考核、发证机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市(地)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