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颁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614)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 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