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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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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通部通告2006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实施日期】 2006-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  为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创作出优质工程,我部制订了《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九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和设计水平,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创作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优秀勘察奖和设计奖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是对全国水运建设行业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的勘察、设计成果授予的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五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部水运司负责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的评选工作。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办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通过竣工验收,原则上是近三年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的项目。
  第八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上届评审时明确缓评的项目可再次申报外,其它申报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为能发挥整体功能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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