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我会组织业内起草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六年二月六日 附件: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甲方(投资者):_____乙方:_____证券公司_____营业部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联系电话: 资金账户: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 证券账户:_____________ (沪市代码:___________ 深市代码: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