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总工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5月8日 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提高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关于同意中华全国总工会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函》(司发通[2005]223号)的要求,参照现行律师管理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建立工会公职律师制度。为做好工会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会公职律师试点范围和职责 工会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或受聘于县级以上工会,持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专业人员。 (一)试点范围 工会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为县级以上工会,具体包括: 1、全国总工会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地方各产业工会; 3、县级以上地方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二)职责范围 工会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所在工会指派,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为所在工会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工会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接受所在工会指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动,参与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接受指派或委托,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参与工会的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件签订等工作; 5、接受指派或委托,调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代理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6、为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和工会干部提供法律援助; 7、为职工、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 8、承办所在工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工会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一)工会工作者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