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公职律师试点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会公职律师的管理方式 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行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全国总工会统一组织协调、各级工会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一)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遵守司法部的规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主要职责: 1、制定工会公职律师的管理制度; 2、会同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调解决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3、组织开展工会公职律师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4、为各地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提供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负责全国总工会机关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 6、对优秀工会公职律师进行表彰; 7、其他需要由全国总工会处理的重要事项。 具体工作由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承担。 (三)省级总工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地区工会公职律师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 2、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